为什么MIT的专利许可不讨人喜欢?

为什么MIT的专利许可不讨人喜欢?

提要:传统观点认为,Apache 许可证拥有“真正”的专利许可,那 MIT 许可证呢?

我经常听到说,MIT 许可证中没有专利许可,或者它只有一些“默示”专利许可的可能性。如果 MIT 许可证很敏感的话,那么它可能会因为大家对其较为年轻的同伴 Apache 许可证的不断称赞而产生自卑感,传统观点认为,Apache 许可证拥有“真正”的专利许可。

这种区分经常重复出现,以至于人们认为,在许可证文本中是否出现“专利”一词具有很大的法律意义。不过,对“专利”一词的强调是错误的。1927 年,美国最高法院表示

“专利所有人使用的任何语言,或者专利所有人向其他人展示的任何行为,使得其他人可以从中合理地推断出专利所有人同意他依据专利来制造、使用或销售,便构成了许可行为,并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辩护理由。”

MIT 许可证无疑拥有明示许可。该许可证不限于授予任何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但其许可证声明里不使用“专利”或“版权”一词。您上次听到有人表示担心 MIT 许可证仅包含默示版权许可是什么时候了?

既然授予权利的文本中没有“版权”和“专利”,让我们来研究一下 MIT 许可证中的字眼,看看我们能否了解到哪些权利被授予。

特此授予以下权限, 这是授予权限的直接开始。
免费, 为了获得权限,不需要任何费用。
任何人获得本软件的副本和相关文档文件(本“软件”), 我们定义了一些基本知识:许可的主体和受益人。
无限制地处理本软件, 不错,这很好。现在我们正在深究此事。我们并没有因为细微差别而乱搞,“无限制”非常明确。
包括但不限于 对示例列表的介绍指出,该列表不是一种转弯抹角的限制,它只是一个示例列表。
使用、复制、修改、合并、发布、分发、再许可和/或销售本软件副本的权利,并允许获得本软件的人员享受同等权利, 我们可以对软件采取各种各样的行动。虽然有一些建议涉及专利所有人的专有权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但这些建议并不真正关注特定知识产权法提供的专有权的具体清单;重点是软件。
受以下条件限制: 权限受条件限制。
上述版权声明和权限声明应包含在本软件的所有副本或主要部分中。 这种情况属于所谓的 不设限许可 permissive license
本软件按“原样”提供,不附有任何形式的明示或暗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和非侵权性的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作者或版权所有者都不承担任何索赔、损害或其他责任。无论它是以合同形式、侵权或是其他方式,如由它引起,在其作用范围内、与该软件有联系、该软件的使用或者由这个软件引起的其他行为。 为了完整起见,我们添加免责声明。

没有任何信息会导致人们认为,许可人会保留对使用专利所有人创造的软件的行为起诉专利侵权的权利,并允许其他人“无限制地处理本软件”。

为什么说这是默示专利许可呢?没有充足的理由这么做。我们来看一个默示专利许可的案例。Met-Coil Systems Corp. 诉Korners Unlimited 的专利纠纷涉及专利的默示许可(美国专利 4,466,641,很久以前已过期),该专利涉及用于连接供暖和空调系统中使用的金属管道段。处理该专利纠纷上诉的美国法院认定,专利权人(Met-Coil)出售其成型机(一种不属于专利保护主体的机器,但用于弯曲金属管道端部的法兰,使其作为以专利方式连接管道的一部分)授予其客户默示专利许可;因此,所谓的专利侵权者(Korners Unlimited)向这些客户出售某些与专利有关的部件(与 Met-Coil 机器弯曲产生的法兰一起使用的特殊角件)并不促成专利的侵权,因为客户被授予了许可(默示许可)。

通过销售其目的是在使用受专利保护的发明中发挥作用的金属弯曲机,专利权人向机器的购买者授予了专利许可。在 Met-Coil 案例中,可以看到需要谈论“默示”许可,因为根本不存在书面许可;法院也试图寻找由行为默示的许可。

Patent illustration

现在,让我们回到 MIT 许可证。这是一个明示许可证。这个明示许可证授予了专利许可吗?事实上,在授予“无限制地处理软件”权限的情况下,MIT 许可证的确如此。没有比通过直接阅读授予许可的文字来得出结论更有效的办法了。

“明示专利许可”一词可以用于两种含义之一:

  • 包括授予专利权利的明示许可证,或
  • 明确提及专利权利的许可证。

其中第一项是与默示专利许可的对比。如果没有授予专利权利的明示许可,人们可以在分析中继续查看是否默示了专利许可。

人们经常使用第二个含义“明示专利许可”。不幸的是,这导致一些人错误地认为缺乏这样的“明示专利许可”会让人寻找默示许可。但是,第二种含义没有特别的法律意义。没有明确提及专利权利并不意味着没有授予专利权利的明示许可。因此,没有明确提及专利权利并不意味着仅受限于专利权利的默示许可。

说完这一切之后,那它究竟有多重要呢?

并没有多重要。当个人和企业根据 MIT 协议贡献软件时,他们并不希望稍后对那些使用专利所有人为之做出贡献的软件的人们主张专利权利。这是一个强有力的声明,当然,我没有直接看到贡献者的期望。但是根据 20 多年来我对依据 MIT 许可证贡献代码的观察,我没有看到任何迹象表明贡献者认为他们应该保留后续对使用其贡献的代码的行为征收专利许可费用的权利。恰恰相反,我观察到了与许可证中“无限制”这个短语一致的行为。

本讨论基于美国法律。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专家可以针对在其他国家的结果是否有所不同提出意见。


作者简介:Scott Peterson 是红帽公司(Red Hat)法律团队成员。很久以前,一位工程师就一个叫做 GPL 的奇怪文件向 Scott 征询法律建议,这个决定性的问题让 Scott 走上了探索包括技术标准和开源软件在内的协同开发法律问题的纠结之路。

译者简介:薛亮,集慧智佳知识产权咨询公司高级咨询师,擅长专利检索、专利分析、竞争对手跟踪、FTO 分析、开源软件知识产权风险分析,致力于为互联网企业、高科技公司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